案由為破產法第九十二條第十一款後段費用之承認,是否包括破產管理人之報酬,請解釋案。決議(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會次大法官第961次會議聲請人吳劍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