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4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1111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聲請人 葉0振、葉0和、葉0至、葉張0環、葉0貞、葉0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0次會議
聲請人
葉0振、葉0和、葉0至、葉張0環、葉0貞、葉0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五五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九日台財稅第三五五三二號及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台財稅第八九0四五二八八三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五五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九日台財稅第三五五三二號及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台財稅第八九0四五二八八三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五五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九日台財稅第三五五三二號函(下稱系爭函一)及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台財稅第八九0四五二八八三號函(下稱系爭函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函一所釋示之估價基準涉及租稅客體之計算,係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惟其性質僅屬解釋性行政規則,並非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行政命令,形式上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2、系爭函一認被繼承人死亡遺有尚未取得所有權之農地耕作權者,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卻忽略該項權利之標的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自應適用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免徵遺產稅,始與該法立法理由及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三條之意旨相符,故系爭函一已逾越母法規定,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3、系爭函一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取得土地所有權為準,區別是否免徵遺產稅,該基準與立法目的間不具正當合理關聯,有違租稅平等原則;4、系爭函二僅就已取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情形,准予類推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而免徵遺產稅,未及於其他同為農地農用之情形,與財政部七十四年九月四日台財稅第二一五五二號函顯有不同,違反平等原則,且使相同經濟能力之納稅人僅因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反而須負擔高額遺產稅,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云云。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在主張被繼承人尚未依法取得承領土地之所有權者,該承租權亦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惟查該項「權利」文義上如何符合上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遺產中之「農業用地」此一要件,聲請書中並未說明論證,而遽謂系爭函一、二有違憲疑義,難認業已具體指摘系爭函一、二於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0次會議

聲請人

葉0振、葉0和、葉0至、葉張0環、葉0貞、葉0宏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4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9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