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302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11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54次會議
- 聲請人
- 丁仕仙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考試院(84)考台組二字第○八一八八號及行政院八十四人政給字第三八一四二號令會同訂定發布之「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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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考試院(84)考台組二字第○八一八八號及行政院八十四人政給字第三八一四二號令會同訂定發布之「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退休補償金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四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發布之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有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及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明顯牴觸六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侵害其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權利;並主張聲請人應可依其退休時有效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規定,請求政府發給退休金中其他現金給與部分,並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支付遲延利息,而聲請解釋。查其所陳,關於系爭公教人員退休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部分,係政府對符合同辦法第二條所定要件之公教人員,發給補償金之依據,聲請人並經台北縣警察局依同辦法發給退休補償金完畢,與聲請人申請依八十二年修正公布前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第八條補發關於以「其他現金給與」計算之退休金請求,尚屬有別;且系爭行政法院判決亦以聲請人請領其他現金給與之退休金並無發給之法源依據,駁回其請求。經核本件聲請人所為主張係關於有無依八十二年修正前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其他現金給與之退休金應發給數額之行政不作為及立法不作為,確定判決以其請領其他現金給與之退休金並無法源依據為理由,尚非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之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何種規定有何具體違法、違憲之處,且屬確定判決適用法律當否問題,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至於聲請人其餘主張部分,因未經聲請人於訴訟上請求,且系爭確定判決亦未據以為裁判之基礎或對之作成判斷,亦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54次會議
聲請人
丁仕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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