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七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一三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14次會議
聲請人
蔡文彬
為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七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一三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大法官第814次會議
蔡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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