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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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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866號

解釋日期 94 年 10 月 21 日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法官葉建廷、林怡秀、官信成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4 年 10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72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法官葉建廷、林怡秀、官信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五八號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對於應適用之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認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憲法原理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五八號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對於應適用之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認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憲法原理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所謂「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係指聲請法院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聲請人因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五八號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認集會遊行法第三十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憲法原理原則之疑義,乃聲請解釋。按集會遊行法第三十條固對於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或他人者,施以刑事制裁,惟關於以刑罰處罰誹謗性言論之行為,是否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等問題,本院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已就相關疑義闡釋甚明;聲請人並未敘明何以系爭法律無從為合憲解釋之可能,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解釋之意旨不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2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法官葉建廷、林怡秀、官信成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1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7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