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建物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8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8號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77號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相歧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建物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8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8號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77號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相歧異,併請統一解釋。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8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之立法理由相歧異,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2、確定終局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77號判決,就「規約中無分管記載,得否適用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之1等規定」所持之見解歧異,有統一解釋之必要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至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3次會議
聲請人
李建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