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747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3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 聲請人
- 孫中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三一一七號裁定,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無法律依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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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三一一七號裁定,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無法律依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三一一七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無法律依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除「由主管機關按拆除當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予以補償」部分外,其他補償坪數計算方式及補償以房屋為限等規定,牴觸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應屬無效云云。查確定終局裁定係以,原審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二八號裁定認聲請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而駁回聲請人之訴核無不合,聲請人主張應准許其於抗告中補正此項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之瑕疵,並非有理,而駁回聲請人之抗告。系爭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孫中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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