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774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7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5次會議
- 聲請人
- 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周○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九○號、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八八五號及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四九號判決,所適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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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九○號、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八八五號及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四九號判決,所適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九○號、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八八五號及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四九號判決,所適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四九號判決就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主文第二項,聲請人違反依據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聲請人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及勒令歇業部分,認為有理由,因而將同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九○號、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八八五號判決關於前述罰鍰及勒令歇業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發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是上開判決關於適用前述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部分,既已發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均非屬確定終局判決,尚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5次會議
聲請人
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周○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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