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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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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368號

解釋日期 93 年 04 月 23 日聲請人 楊永秋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3 年 04 月 2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42次會議
聲請人
楊永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有關建築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六八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有關建築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六八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建築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六八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統一解釋。關於憲法解釋部分,查聲請人所謂依民法第九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其設籍期間已符「高雄市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工廠生產設備及農作改良物補償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要件,即應發給其搬遷補助費;又其既經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府工新字第一七四三七號函同意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前自行拆除系爭房屋,即已符上揭補償辦法第十一條所定要件,應發給其拆遷獎勵金,故前開判決未依所請,已生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云云,僅係就法院之認事用法有所指摘,至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究竟有何違憲之處,則未有一語道及;另統一解釋部分,查聲請人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而聲請統一解釋,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42次會議

聲請人

楊永秋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1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