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312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2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8次會議
- 聲請人
- 富0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0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九0一號判決,適用信託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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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九0一號判決,適用信託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九0一號判決,適用信託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 (下稱系爭規定) ,致其作為受託人於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仍需負擔營業稅,僅能依同法相關規定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主張信託關係中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採取實質標準認定,而就受託人於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應否負擔營業稅為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就擬制信託關係存續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具體指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8次會議
聲請人
富0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0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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