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69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清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提解管理措施事件,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訴訟判決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8號判決,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第22條、解送人犯辦法及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使用戒具要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提解管理措施事件,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訴訟判決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8號判決,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第22條(下稱系爭規定)、解送人犯辦法(下稱系爭辦法)及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使用戒具要點(下稱系爭要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辦法及系爭要點限制人身自由,並非執行母法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非但未依法明列授權依據並經立法院核備,亦增加法律所無限制,逾越母法授權;2、系爭規定以受刑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作為施用戒具及收容於鎮靜室之要件,致監所極易巧立名目施用戒具,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四)查除系爭辦法第5條第1項、系爭要點第2點第1款、第4點及第7點第1款外,其餘系爭辦法及系爭要點條文均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且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及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辦法與系爭要點之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謝清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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