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281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2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00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確認界址等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三號民事判決違背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同法院九十四年度再易字第一三號、第三四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七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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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確認界址等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三號民事判決違背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同法院九十四年度再易字第一三號、第三四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 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七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界址等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三號民事判決違背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同法院九十四年度再易字第一三號、第三四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七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在爭執終局裁判違法採證、未進行交互詰問、公務員違失濫權、操控非法侵害其財產權云云,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0次會議
聲請人
許○己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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