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533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9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宏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傷害致人於死等罪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二九號、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一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五十三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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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傷害致人於死等罪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二九號、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一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五十三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傷害致人於死等罪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二九號、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一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五十三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法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就其附表編號一、四、六、七所示之過失傷害、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取財、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以聲請人對於前述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有關此部分減刑之裁定,依法不得提起再抗告,是聲請人此部分再抗告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則此部分應以前述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而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撤銷其附表編號三至十定應執行刑之前述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另更定應執行之刑部分,以及認聲請人對於上開附表編號一、二定應執行之刑部分原裁定之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部分,均應以各該部分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刑法第五十三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欠缺明確性,致使實務上關於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是否有形式羈束力,如該裁定有違法情事,是否應以非常上訴糾正等之見解分歧,是上開規定已違反法明確性原則、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就法院適用法律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法院裁判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非屬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吳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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