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為聲請解釋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與殺人未遂或重傷害罪刑成立,以何者為宜及如何區分案。
補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係為正當防衛,而重傷他人,一審法院竟以殺人未遂論處,顯屬違法,請求解釋,既未陳明所涉刑案是否已經終局裁判確定,亦非主張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