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959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6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84次會議
- 聲請人
- 簡○讚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放火燒燬建築物等罪撤銷假釋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七號刑事裁定,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七十四條之三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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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放火燒燬建築物等罪撤銷假釋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七號刑事裁定,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七十四條之三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放火燒燬建築物等罪撤銷假釋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七號刑事裁定,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七十四條之三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所陳「…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對於該條(按:即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所規定之情節,亦應遵循刑事訴訟上關於『無罪推定』之嚴格證明法則,始得加以認定。」及「….所認違反保護管束規則之行為另構成刑事犯罪時,更應參酌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於所涉犯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方得加以認定,原裁定…適用法令顯有違誤」等語,皆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予爭執,難認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4次會議
聲請人
簡○讚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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