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時效取得地上權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四一○號裁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作成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四一○號裁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作成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曾就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四一○號裁定,以難認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為由而駁回上訴,是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依土地法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民法所定時效取得物權之申請登記時,僅得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相關法令,就申請人所檢附證明開始占有時及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系爭決議內容認尚需提出「行使地上權之主觀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踰越法律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土地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及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至第七百七十二條之疑義云云。核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泛稱系爭決議有違憲疑義,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決議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2次會議
聲請人
周義雄等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