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406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5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 聲請人
- 闕錦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所得稅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一四六四號裁定,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財政部中華民國一0三年四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及財政部六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台財稅第三六三一七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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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所得稅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一四六四號裁定,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財政部中華民國一0三年四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及財政部六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台財稅第三六三一七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所得稅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一四六四號裁定,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財政部中華民國一0三年四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及財政部六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台財稅第三六三一七號函(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五一八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未區分「未扣繳、未填單通報」與「未扣繳、已填單通報」之差異,確定終局判決無視聲請人(扣繳義務人)「已填單通報」,納稅義務人即無逃漏稅可能之事實,全然比照「未扣繳、未填單通報」者,處以漏稅罰鍰,嚴重侵害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云云。核其所陳,僅係指摘主管機關及法院裁罰與補徵稅款之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聲請人
闕錦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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