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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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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714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11 月 15 日聲請人 陳威利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11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1次會議
聲請人
陳威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二九三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0九六0四五二0一六0號令,有牴觸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五號、第六0七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二九三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0九六0四五二0一六0號令,有牴觸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五號、第六0七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二九三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0九六0四五二0一六0號令(下稱系爭令),有牴觸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五號、第六0七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1、不良債權為金融監理管理委員會監管之金融「商品」,實非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所稱之「財產」,應按一時貿易盈餘歸課綜合所得稅,系爭令竟認其為財產交易,即與租稅法律主義有違;2、參諸財政部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七四0九0號令,足使納稅義務人信賴僅營利事業處分不良債權之情形始應課稅,系爭令卻將個人處分不良債權事件歸列財產交易損益,有違信賴保護原則,且未就個人處分不良債權之課稅與營利事業為不同處理,與釋字第六0七號解釋意旨不符,有違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3、個人購入債權換得債務人所提供之抵押物,屬於實物所得,既經確定終局判決為相同認定,即應依所得稅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課稅,系爭令未區分實物所得可否供支配或消費,顯未顧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稅能力,逾越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立法目的;4、聲請人處分所購入之債權以取得不動產,並未獲有報酬,卻遭原處分核定鉅額稅款,實已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云云。查聲請意旨所陳,係在主張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關於營利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之規定應如何解釋,從而指摘系爭令有所不當,並認其處分所購入債權以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損益不應列入財產交易所得而核課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屬對於原處分及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難謂業已具體指陳系爭令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1次會議

聲請人

陳威利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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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1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