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580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12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6次會議
- 聲請人
- 魏再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三年度聲判字第一○一號刑事裁定,顯與醫師法第八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等規定不符,致有違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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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告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三年度聲判字第一○一號刑事裁定,顯與醫師法第八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等規定不符,致有違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三年度聲判字第一○一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顯與醫師法第八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等規定不符,致有違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請依法釋示被告等有無違背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而侵害人民權益,及2、確定終局裁定之見解是否有違反醫師法第八條第一項,致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為爭執,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6次會議
聲請人
魏再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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