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涉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3項之首謀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及刑法第231條之圖利媒介性交罪,自中華民國91年8月起至100年11月間,計有67件,審理期間均坦承不諱。聲請人自91年至100年所為之上開犯罪行為,係屬不法行為之連續犯,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公訴不可分原則,連續犯之行為業經一部分起訴者,由於刑罰權單一,應就全部事實予以審理,不能就其他部分另案再行起訴,然檢察官蓄意分成三次起訴,致聲請人獲三案之判決結果。此外,依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聲請人所為上開連續犯罪行為,應採較有利之數罪合併處罰,而非一罪一罰。確定終局判決未依公訴不可分原則予以審判、違反從舊從輕原則、認事用法及論罪處刑有違經驗論理法則等,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撤銷確定終局判決,並准予再開審判程序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聲請人
蔡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