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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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440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7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8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金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四一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判字第三一號判例、九十二年五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台財稅第三三三二八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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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四一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判字第三一號判例、九十二年五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台財稅第三三三二八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四一五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判字第三一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九十二年五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台財稅第三三三二八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判例僅以公益上之理由即率然容許行政機關變更或撤銷原處分並作成補徵稅額之處分,此公益上之理由,實不足以成為突破行政處分形式存續力之充分條件,系爭決議再次肯認系爭判例之見解,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之信賴保護原則,應不再援用。(2)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系爭函逕以公告現值為單一認定基準,排除評定標準價格之適用,顯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亦可能使人民承受過重之租稅負擔,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3)土地若具特殊性,例如為公用設施保留地,其交易價值常低於公告現值,系爭函未予區別,一律以公告現值為稅基之計算,有違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云云。查系爭函對於土地僅以公告現值為認定基準,乃係因六十六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後,全面實施平均地權之範圍及於都市及非都市地區,並以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修正前,未實施平均地權之土地,並無公告土地現值,係以土地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已無以土地評定標準價格作為課稅依據之資料與需要,故明示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之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聲請人所陳,僅係泛稱系爭判例、系爭決議及系爭函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8次會議
聲請人
黃金雲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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