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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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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089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11 月 21 日聲請人 朱旺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11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24次會議
聲請人
朱旺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提供行政資訊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三三八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提供行政資訊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三三八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提供行政資訊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三三八號裁定(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者強制律師代理,未慮及當事人因經濟考量不能或未委任律師之情形,剝奪當事人之上訴權,且對人民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僅泛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4次會議

聲請人

朱旺星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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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8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