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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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091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11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8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文彬等三十一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都市計畫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六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一四八號解釋、第一五六號解釋、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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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都市計畫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六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一四八號解釋、第一五六號解釋、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及第七號一般性意見書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一四八號解釋及第一五六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都市計畫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六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一四八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一)、第一五六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二)、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二十條(下稱系爭規定二)及第二十一條(下稱系爭規定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第十一條及第七號一般性意見書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一四八號解釋及第一五六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地方主管機關所擬定之都市計畫及內政部所為之核定,係屬具體事件且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民之權利已直接發生影響,性質上應屬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惟系爭解釋二認人民僅得對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提起行政救濟,限縮行政救濟之範圍,不符平等原則與保障訴訟權、居住自由及財產權之意旨,並牴觸公政公約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故系爭解釋一、二即有補充或闡明之必要。2、系爭規定二、三之核定程序漏未規定事後之司法救濟途徑,致使司法機關就嚴重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核定行為及其作成之行政程序喪失監督之可能性,違反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憲法規定及權力分立原則,與公政公約第二條第二、三項,經社文公約第十一條與第七號一般性意見書對有效救濟之保障。3、系爭規定一、二、三,未以聽證之方式作成決定,賦予該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相對應之程序保障,已違反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4、系爭規定二僅規定核定主體及空泛之發布程序,致使人民無法知悉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於何種情況將受侵害,司法機關亦無從對內政部核定行為之合法性加以審查,核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未符云云。
(三)惟查,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解釋一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且系爭規定二、系爭規定三及系爭解釋二雖為確定終局判決所記載,但非確定終局判決所為裁判基礎之規定,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及補充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僅係就法院判決所持見解之當否為爭執,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席:許宗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48次會議
聲請人
陳文彬等三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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