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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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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667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聲請人 劉慶蜀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6次會議
聲請人
劉慶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交通事務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663號、105年度裁字第1278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55號判決,所實質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之規定,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交通事務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663號、105年度裁字第1278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55號判決,所實質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之規定,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事務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663號(下稱系爭裁定一)、105年度裁字第127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55號判決,所實質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系爭裁定二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本件聲請就再審部分,則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及判決實質適用系爭規定而為裁判,系爭規定賦予法院依其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而為裁判之權限,惟系爭規定並未如同法第136條及第140條要求負舉證責任以及製作調查證據筆錄,且自由心證之內容過於空泛,致法院於判定事實真偽時,並無明確之標準,亦不受一般法理原則之限制,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有違等語。

(三)核其所陳,尚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另系爭規定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既應不受理,則聲請人有關言詞辯論之聲請即失其依附,應予駁回,併此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6次會議

聲請人

劉慶蜀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00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