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優惠存款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六九三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增訂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三點之一,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二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優惠存款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六九三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增訂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三點之一(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二條(聲請人誤為第二點)、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及民法第九百四十條及第九百四十一條規定,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經立法院決議溯自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廢止,銓敘部以此無效之公法規定,介入聲請人與台灣銀行新營分行所訂立之優惠存款契約云云。查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6次會議
聲請人
葉○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