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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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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一字第8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聲請人 南投縣政府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1次會議
聲請人
南投縣政府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辦理所轄公立學校教職員已退休及申請退休之審定,認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7條及第10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辦理所轄公立學校教職員已退休及申請退休之審定,認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7條及第10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又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辦理所轄公立學校教職員已退休及申請退休之審定,認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7條及第100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謂:1、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金給付請求權為公法上之權利,並非政府之恩賜,系爭規定屬真正之溯及既往,違反由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所推導出之禁止制定不利於人民之溯及既往法律原則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2、系爭規定未區別不同時代不同退休條件之退休教職員對於生存權保障之需求不同,可能立即危害退休教職員生活,侵害人性尊嚴及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生存權之意旨。3、系爭規定影響重大且廣泛,立法過程中民主度不足,違反憲法第1條法治國原則、民主審議原則。4、系爭條例第2條明定縣政府為主管機關,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4款第1目規定「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為縣自治事項,且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之審定函由縣政府核發,故系爭規定所涉為地方自治事項。5、聲請人依系爭規定適用將使已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原有規劃頓失憑依,對其權利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故聲請作成暫時處分等語。

(三)按各地方政府得不經層轉逕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之事項,依本院釋字第527號解釋意旨,係指專屬地方自治,而不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表示之見解拘束之事項;或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條例、地方行政機關之自治規則,受上級主管機關函告無效,各該地方機關持不同意見之情形;或上級主管機關所作成之處分,涉及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所依據之自治法規違反上位規範之效力問題。惟查公立學校退休人員退休金給付事項屬教育制度之一環,依憲法第108條第4款規定意旨,係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地方執行之事項,故尚非專屬地方自治之事項;且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條雖明定在直轄市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之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然依前揭憲法規定意旨,系爭條例既係應由中央制定之法律,中央主管機關自具有系爭規定之行政解釋權限及義務,故亦非地方政府可不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表示之見解拘束之事項。準此,本件聲請與本院釋字第527號解釋意旨所示,地方政府釋憲聲請得不經上級主管機關層轉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9條規定及本院釋字第527號解釋意旨不合,應不受理。另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1次會議

聲請人

南投縣政府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條憲法第7條憲法第15條憲法第23條憲法第1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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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401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