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735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6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9次會議
- 聲請人
- 孫○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五九○號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並就司法院釋字第六四七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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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五九○號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並就司法院釋字第六四七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五九○號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並就司法院釋字第六四七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核其所陳,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就補充本院釋字第六四七號解釋部分,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乃係對有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間相互贈與,免徵贈與稅之規定。至因欠缺婚姻之法定要件,而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相同之待遇,係因首揭規定為維護法律上婚姻關係之考量,目的正當,手段並有助於婚姻制度之維護,自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至鑒於上開伴侶(即無配偶之人相互間主觀上具有如婚姻之共同生活意思,客觀上亦有共同生活事實之異性伴侶)與具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間之相似性,立法機關自得本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斟酌社會之變遷及文化之發展等情,在無損於婚姻制度或其他相關公益之前提下,分別情形給予適度之法律保障,併此指明。」業經本院釋字六四七號解釋闡述甚詳,尚無文字晦澀之情形,故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此部分聲請難謂有正當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9次會議
聲請人
孫○存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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