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836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5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 聲請人
- 台灣恩智浦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俊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六六號、第六七號、第六八號、第六九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一六一九號函附件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一免稅所得計算公式註二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等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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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六六號、第六七號、第六八號、第六九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一六一九號函附件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一免稅所得計算公式註二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六六號、第六七號、第六八號、第六九號判決(下合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一六一九號函附件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一免稅所得計算公式註二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等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謂:1、系爭規定限制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二項第二款及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下合稱母法規定),營利事業得享有免稅優惠之範圍,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2、系爭規定未區分受獎勵人之所得,是否係全部或僅係部分來自於免稅產品,一律以「投資計畫之產品耗用成本佔製成品成本比率」計算免稅額,亦有違實質課稅原則云云。查其所陳,1、關於租稅法律主義與法律保留原則部分,聲請人就系爭規定究有何增加母法規定所無之限制而致違憲,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2、關於實質課稅原則部分,聲請人僅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低估其免稅所得額之認事用法為不當,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違反實質課稅原則而致違憲。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恩智浦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俊堅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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