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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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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273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聲請人 蕭新財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聲請人
蕭新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三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但書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第五九二號等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三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但書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第五九二號等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三三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但書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第五九二號等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八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施行之刑事訴訟法(下稱新刑訴法),已納入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相關規定,惟系爭規定僅以避免程序之勞費為由,以新刑訴法修正施行時訴訟案件確定與否或訴訟進行之程度,為兩歧之處理;而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致使聲請人之對質詰問權遭受剝奪,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權利,並與上開司法院解釋所揭示之意旨不符云云。核其所陳,係就法院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之當否而為爭執,並泛稱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就系爭規定有如何違憲之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聲請人

蕭新財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4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