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536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3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4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振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968號判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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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968號判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96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29次、第1431次及第143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合先敘明。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仍謂:1、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大法官釋憲對象不及於法院個案裁判,此侵犯人民之訴訟權,並牴觸憲法第78條規定;2、確定終局判決肯認原處分機關適用實質課稅原則係屬合法之見解,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等語。惟查,聲請意旨1並未敘明究有何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客體;至其餘所陳,則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4次會議
聲請人
吳振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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