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170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7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3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賓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一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一目有關一般考生須應考普通科目「國文」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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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一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一目有關一般考生須應考普通科目「國文」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一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下稱系爭考試規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一目(下稱系爭規定)有關一般考生須應考普通科目「國文」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陳,略謂依系爭考試規則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十二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領有外國會計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得免試國文,惟何以一般考生即須應考國文,致聲請人因國文一科不及格,而未被錄取,其他科目亦須重新應試,此有侵害聲請人考試權與平等權云云。經核聲請人係徒憑己見,任意爭執系爭規定一般考生參加會計師考試應考國文科之當否問題,並未具體指摘該規定於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3次會議
聲請人
黃○賓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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