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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302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6 年 02 月 23 日

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40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40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令(下稱系爭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令以身分之不同及顯不相當且總價差距大作為是否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之要件,屬租稅徵免要件,增加稅法所無之限制,牴觸租稅法律主義、平等原則而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等語。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令究有如何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因而對聲請人之憲法權利造成不法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4次會議

聲請人

關祜祺、王潔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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