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465號
- 公布日期
- 85 年 06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51次會議
- 聲請人
- 曲軍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八二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八二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中共福州軍區所屬偵察兵,於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義來歸,經國防部核定為陸軍補充兵,因依「對匪陸軍官兵起義來歸優待辦法」請求依按功升遷官職之規定官加三階,國防部軍管區司令部竟予否決之處分,旋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終經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八二號裁定以聲請人與軍官區司令部間係成立特別權力關係,因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生之事項發生爭執,提起行政訟訴,於法自有未合等情,駁回行政訟訴之訴。實則聲請人係以「匪兵」身分請求按功升遷官職,與軍管區司令部之間並未成立特別權力關係,行政法院之裁定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云云聲請解釋。核其所陳,既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51次會議
聲請人
曲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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