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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96、3039、3047、3048、3078、3082、4號

公布日期
78 年 01 月 0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65次會議
聲請人
楊昭鎦

案由

因從事律師業務涉及侵占、誣告等罪嫌,經法院判刑確定,有四法院之裁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自七十七年二月廿六日至同年十一月十九日提出多起案件,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原執行律師業務,於民國六十七年二月間因犯業務上侵占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嗣又多次誣告他人,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待刑十月確定,經聲請再審及減刑,亦遭駁回。上開各案均經執行完畢。經律師懲戒委員會先後對其為停業兩年及除名處分,並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予以維持。聲請人以各該有關法院裁判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曾多次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聲請人在案。茲聲請人屢次又以同一理由,自七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九日止,先後提出聲請解釋九件,均仍未具體指陳各該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案件檔案

會次

大法官第865次會議

聲請人

楊昭鎦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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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78 字 · 4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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