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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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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689號

解釋日期 97 年 06 月 20 日聲請人 張○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06 月 2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24次會議
聲請人
張○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集會遊行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二三九六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一號判決,適用工會法第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五十六條及集會遊行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暨內政部警政署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月二十…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集會遊行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二三九六號

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一號判決,適用工會法第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五十六條及集會遊行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暨內政部警政署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警署保字第五一六一五號函釋,或適用上開法規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等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所謂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乃指確定終局裁判作為裁判依據之法律或命令或相當於法律或命令者而言,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理由書闡述甚明。是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命令或相當於法律、命令者,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聲請解釋憲法,至於法院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則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集會遊行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二三九六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一號判決,適用工會法第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五十六條及集會遊行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暨內政部警政署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警署保字第五一六一五號函釋,或適用上開法規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等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產業工會經召開會員大會決議罷工,工會理事長(即本件聲請人)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率領該會會員約五百餘人至中華電信公司大門口前進行罷工,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以未依集會遊行法事先申請許可,舉牌「警告」、「命令解散」、「制止」,並以聲請人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為由,援引集會遊行法第二條、第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處聲請人新台幣三萬元罰鍰。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惟歷經訴願駁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惟聲請人行使罷工暨糾察行為,係屬勞動爭議權之行使,與集會自由權無涉,並無集會遊行法之適用;罷工暨糾察行為涉及勞資自治領域之私權爭議,警察不得違反國家中立原則,引據集會遊行法而介入干預,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適用集會遊行法、工會法上開規定暨內政部警政署上開函釋,認工會法與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並無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針對罷工暨糾察行為,仍應受集會遊行法之規範,本件活動既符合集會遊行法所規定之室外集會,又非屬無須申請許可之例外態樣,聲請人仍應依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方屬合法等語,係錯誤解釋集會遊行法保障公共秩序範圍之意涵,使罷工的貫徹力大打折扣,已侵害憲法所保障勞動集體基本權的核心範圍,牴觸憲法保障勞動集體基本權之意旨云云。

惟查本件聲請人所陳,均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上開確定裁判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及警政署函釋,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法院裁判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已如前述。至於聲請人引用本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作為聲請依據,惟按該號解釋謂「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已非法律見解歧異問題。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號判例,與此不合部分應不予援用。」乃係就本院解釋之效力而為解釋,併予指明。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4次會議

聲請人

張○中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1條憲法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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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724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