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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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628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7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69次會議
- 聲請人
- 師善堂代表人釋會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二三號民事判決,任意曲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七三號、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第一九三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五條及第七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及補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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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二三號民事判決,任意曲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七三號、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第一九三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五條及第七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及補充解釋。又前開判決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等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五四九號、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三六九號、第一一六六號、第一三七三號等判決所表示之見解互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首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再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二三號民事判決,任意曲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七三號、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第一九三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五條及第七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及補充解釋。又前開判決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等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五四九號、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三六九號、第一一六六號、第一三七三號等判決所表示之見解互異,併請統一解釋案。查其所陳,關於聲請補充解釋部分,所謂之確有「正當理由」,係指在不變更原解釋之前提下,當事人提出充分之理由,足認有應予補充解釋之必要者而言。惟查本院釋字第五七三號、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第一九三號解釋,有關解釋之標的、內容均已闡述甚詳,尚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又縱如聲請人所言,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之見解與司法院解釋有異,亦屬該裁判是否違背法令之問題,是其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五四九號、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三六九號、第一一六六號等判決係以本院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認定法規與憲法意旨不符而定期失效為由,認原判決並無適用法規不當或不備理由,而分別駁回當事人之再審及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七三號判決雖亦提及本院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之效力問題,然其係認該案再審之訴為有理由,而發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查明事實後,另為適法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二三號民事判決則係適用本院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而為裁判,是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並未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而為裁判,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9次會議
聲請人
師善堂代表人釋會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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