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184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3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0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家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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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六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裁定未詳查所提之上訴理由;(2)最高法院裁判對於系爭規定之解釋各有不同,致上訴是否准許繫於法官之恣意;(3)最高法院拒絕人民上訴,卻仍徵收全額裁判費,增加人民財產上之不利益;(4)系爭規定增設憲法所無之規定,使得最高法院事實上得以拒絕憲法所賦予之裁判義務。查聲請人所陳,均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如何牴觸憲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0次會議
聲請人
張家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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