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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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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616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聲請人 詹伯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詹伯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59號判決,所援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4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財政部中華民國84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841633008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59號判決,所援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4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財政部中華民國84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841633008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59號判決,所援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4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及財政部中華民國84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841633008號函(下稱系爭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788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5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三)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於95年12月27日向訴外人以新臺幣(下同)1億6070萬4000元購買位於○○市○○區○○段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即於95年12月28日直接出售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公司),系爭土地於96年1月18日由原所有權人直接移轉登記予遠雄公司,聲請人再於97年4月1日與遠雄公司簽訂補充協議書,將原買賣總價款從2億3132萬6000元調高為2億5131萬8000元,聲請人就系爭土地之買賣價差為9061萬4000元,嗣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獲,認漏報其他所得予以補徵所得稅及裁處罰鍰,聲請人依序提起行政爭訟。最後,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2、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之系爭決議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係因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已受土地增值稅之核課,為免重複課稅,故不再就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購買土地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所獲增益,非屬上開所得稅法規定所稱之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自不得免納所得稅。系爭函釋認購買土地未辦理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人為第三者,其間該納稅義務人所獲之利益,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系爭決議及系爭函釋侵害人民依憲法第7條租稅平等、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2條私法自治等所保障之權利,應不予援用。3、系爭決議及系爭函釋在欠缺正當目的下,對同等出售土地之行為予以分類,並在租稅上核以不同之稅課義務而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及第19條之租稅公平原則意旨有違。4、系爭決議及系爭函釋牴觸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之立法原意而創造重複課稅之結果,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19條之租稅法律主義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決議及系爭函釋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詹伯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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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422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