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8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6 月 1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勝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重上更(五)字第47號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27號刑事判決是否適用中華民國92年9月1日施行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顯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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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盜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重上更(五)字第47號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27號刑事判決是否適用中華民國92年9月1日施行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顯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重上更(五)字第47號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27號刑事判決是否適用中華民國92年9月1日施行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顯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92年2月6日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均在聲請人之案件判決前,但聲請人並未與任何證人作交互詰問,已明顯剝奪聲請人之詰問權與防禦權,顯有違憲法第8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等語。
(三)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應以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其所陳,僅係就法院個案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楊勝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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