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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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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71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聲請人 陳祥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陳祥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4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4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646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後,始判決確定,卻未依刑法第2條規定適用新法,又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並以累犯加重其刑,聲請人乃聲請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未查,竟予駁回,而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四)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陳祥麟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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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7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