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590號
- 公布日期
- 75 年 12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11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秀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確定判決知有法規捨而不用,適用民法第一五三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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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確定判決知有法規捨而不用,適用民法第一五三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前為履行契約事件涉訟,受敗訴判決確定,曾屢以判決違法違憲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與聲請要件不合,不予受理在案。茲補具理由,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定第一三二九號確定終局裁判,知有法規捨而不用,適用民法第一五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再次聲請解釋,並請一併釋示,判決既顯然未生效力,應予撤銷,而回復原狀。是乃屬適用法規有無錯誤問題,且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與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四條究竟有何牴觸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11次會議
聲請人
吳秀琴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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