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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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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887號

解釋日期 95 年 10 月 13 日聲請人 董○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5 年 10 月 1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90次會議
聲請人
董○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八八五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八五號裁定適用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九月六日台財稅字第三六二九一號函,有牴觸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二小目及憲法第十九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八八五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八五號裁定適用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九月六日台財稅字第三六二九一號函,有牴觸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二小目及憲法第十九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八八五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八五號裁定適用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九月六日台稅字第三六二九一號函,有牴觸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二小目及憲法第十九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主張依本院釋字第三七四、二七一及二一六號等解釋之意旨,各級行政法院不應引述系爭函釋用以解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二小目之依據、財政部不應將扣繳額與免稅額等風馬牛不相及之事混為一談,以及最高行政法院不應以程序問題駁回其訴以致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等語,顯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予爭執;又查聲請人謂財政部前開函釋違反保險學原理,有違憲法第十九條之精神云云,仍屬其個人主觀見解之陳述,難認聲請人對系爭函示客觀上究竟有何違憲之處已有具體指摘,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有所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0次會議

聲請人

董○初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9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6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