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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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788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2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9次會議
- 聲請人
- 瑞建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簡金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政府採購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判字第四七○號判決適用同院一○二年十一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二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三號及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號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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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政府採購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判字第四七○號判決適用同院一○二年十一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二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三號及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號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又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併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政府採購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判字第四七○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同院一○二年十一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二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三號及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號民事判決(以下併稱系爭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又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二(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併聲請解釋。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聲請意旨略謂: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公法上請求權,通說咸認應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公法上既未有規定,基於法律安定性及一致性,自應參酌最高法院民事判決針對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解釋做相同解釋,然確定終局判決援引系爭決議對於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做有別於私法關係且不利於人民之解釋,與系爭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有聲請統一解釋之必要云云。查系爭民事確定終局判決認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行使請求權在法律上無障礙而言,請求權人因事實上之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權利人主觀上不知已可行使權利,宜認其係事實上之障礙,並非法律上之障礙。而確定終局判決係認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系爭決議已揭示公法與私法仍有本質上之差異,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起算其消滅時效期間,應自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起算,系爭決議業已審酌本於衡平原則及兼顧消滅時效制度之立意,及具體個案情節之變化,始作出系爭決議內容,而作為適用於原因案件消滅時效起算之參據。是以,系爭民事確定終局判決與確定終局判決所指情形尚屬有別,且就確定終局判決引為判決依據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系爭民事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是本件並無聲請人所指不同系統審判機關間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聲請意旨略謂:系爭決議獨厚行政機關一方而對於公法上之消滅時效起算做有別於私法上且不利於人民之解釋,將使公法上之消滅時效起算陷於不確定之狀態,徒生紛爭,縱如系爭決議所揭,仍應委由法律以明文定之,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及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云云。核聲請人所陳,僅係泛稱系爭決議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決議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三)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9次會議
聲請人
瑞建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簡金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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