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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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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71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聲請人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迴避
黃虹霞大法官
聲請人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13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項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平等權,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13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項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平等權,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1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平等權,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所謂「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於被告第一審獲無罪判決,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因而上訴第三審之情形,如第三審判決撤銷發回更審者,則原第二審判決已不復存在,被告於該更審程序獲有罪判決者,該更審判決即屬第一次受有罪判決,應享有至少一次救濟之機會。然而,系爭規定使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列各款案件,一律不得就第二審法院所為之更審判決,再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未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不當限制人民接受公平審判之權,更剝奪人民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已侵害人民之訴訟權而屬違憲;2、系爭規定不問罪責輕重,就專科罰金之罪,亦一律不得就第二審法院所為之更審判決,再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已產生差別待遇而牴觸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等語。

(三)核其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迴避

黃虹霞大法官

聲請人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90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