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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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225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7 月 2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0528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5次會議
- 聲請人
- 高志鵬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矚上更(二)字第4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3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6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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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矚上更(二)字第4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3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6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矚上更(二)字第4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3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6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認並未表明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立法委員就人民陳情之事項,召開協調會,邀請職掌法律、預算有關之行政機關派員出席,除已具有公務行為之外觀外,且與憲法賦予立法委員議決、審查、質詢及備詢等主要職務有密切關聯性,亦屬立法委員職務範圍內得為之行為。聲請人任職立法委員時,於不知情下,由所屬國會辦公室主任接受東豐閣股份有限公司隱名合夥人之政治獻金在先,後始接受同公司陳情,以協調會方式處理該公司與國有財產局間之土地承租案爭議。確定終局判決遽爾連結該政治獻金,認係召開協調會之不法對價,且認聲請人之行為並非立法委員職務上行為,無視該土地承租案尚未確定,聲請人並無圖得任何人利益,逕依系爭規定論罪科刑,顯有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而牴觸憲法第63條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憲法而侵害聲請人何一基本權利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052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5次會議
聲請人
高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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