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285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汝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40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244條及第406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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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40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244條及第406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40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法第244條及第406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逕認附條件之贈與非無償,且拒絕表示代理人明知之事項是否即為本人所明知之事項,而駁回聲請人請求,均牴觸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619號及104年度台上字第206號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林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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