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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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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915號

解釋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聲請人 泛亞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盛鈞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77次會議
聲請人
泛亞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盛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三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九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五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三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九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五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三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九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五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設賠償最高限額之限制,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所指摘民法侵權行為連帶賠償之規定,未設賠償最高限額,僅涉及法律上之利益是否衡平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何種憲法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與首開規定已有不符;復僅在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判不應無視聲請人因契約之履行實際所獲對價報酬之多少,而判令聲請人應與其受僱人連帶賠償契約相對人鉅額之侵權行為賠償金額,要屬裁判適用法律當否之問題,並非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綜上所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7次會議

聲請人

泛亞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盛鈞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0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