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274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4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2次會議
- 聲請人
- 陸錦民、陸諭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五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五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五七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六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而駁回上訴,是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本件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六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爭執依系爭規定,偵查中之通訊監察書,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而就通訊監察書之核發及執行倘有違法情事,受監察人應如何請求救濟,系爭規定則漏未規範,未如同搜索、扣押有事後審查制度,故有悖於公平法院之理念及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係以其個人見解指摘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尚難謂已就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2次會議
聲請人
陸錦民、陸諭民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