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945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0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 聲請人
- 余○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案件及其聲明異議,認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號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四四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等,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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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案件及其聲明異議,認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號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四四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等,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案件及其聲明異議,認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四四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其聲請意旨略為:1.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懲治盜匪條例於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制定,三十三年四月八日公布時,因違反當時有效之訓政時期約法第八條、立法程序法第二條及法規制定標準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而自始無效,系爭判決適用自始無效之條例,顯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八十條之規定云云;2.聲請統一解釋部分:系爭裁定認不服法務部撤銷聲請人之假釋之救濟,刑事庭有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裁定,此與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三三一○號、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九八號及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八號等判決,適用刑法第七十八條之見解有異,因認究應以行政救濟為之,抑或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聲明異議救濟,有統一解釋之必要云云。惟查:1.關於解釋憲法部分:系爭判決並非適用命令延長後之懲治盜匪條例,而係以四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後之該條例為判決之依據,則其以此而對三十三年制定之該條例為解釋之聲請,自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有所未合。2.關於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聲請解釋,距確定終局裁定確定之日已逾三個月,依法已不得聲請統一解釋。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二項均有未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余○雄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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