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政府採購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00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3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憲法解釋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政府採購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00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下稱系爭函)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3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憲法解釋暨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函未依法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稿,應不生效力,系爭決議逕認系爭函得作為追繳押標金之法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2、系爭決議認91年2月6日增訂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屬89年發布之系爭函所認定之其他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3、行政法院對系爭函中所認定之其他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包含91年2月6日增訂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所持見解不一,故有統一解釋之必要等語。核其所陳,就憲法解釋部分,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函及系爭決議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至統一解釋部分,則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聲請人
閎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賴柏銘